杭州火车西站列车时刻表如下:
车次 始发站 始发时间 查询站 到站时间 离站时间 终点站 终到时间 。
G7428 杭州西 08:22 杭州西 - 08:22 淮北 14:17 。
G7429 杭州西 08:22 杭州西 - 08:22 淮北 14:17 。
G1397 杭州西 08:25 杭州西 - 08:25 昆明南 20:21 。
G2621 杭州西 08:32 杭州西 - 08:32 长春西 20:08 。
G2624 杭州西 08:32 杭州西 - 08:32 长春西 20:08 。
D3077 杭州西 06:33 杭州西 - 06:33 成都东 19:44 。
D9502 杭州西 07:44 杭州西 - 07:44 阜阳西 12:36 。
G2026 杭州西 07:46 杭州西 - 07:46 西安北 16:06 。
D9536 杭州西 08:03 杭州西 - 08:03 连云港 13:39 。
D9537 杭州西 08:03 杭州西 - 08:03 连云港 13:39 。
D9575 杭州西 08:20 杭州西 - 08:20 黄山北 09:59 。
G9271 南京南 07:02 杭州西 08:49 08:53 黄山北 10:31 。
G7452 黄山北 07:33 杭州西 09:10 09:18 南京南 10:54 。
G9272 黄山北 07:50 杭州西 09:34 09:46 南京南 11:54 。
D9532 杭州西 09:57 杭州西 - 09:57 盐城 15:29 。
D9533 杭州西 09:57 杭州西 - 09:57 盐城 15:29 。
D2272 杭州西 10:16 杭州西 - 10:16 重庆北 22:12 。
G9256 杭州西 10:38 杭州西 - 10:38 合肥南 12:55 。
G9272次列车时刻表
车次 站次 站名 发时 到时 停留。
G9272 1 合肥南 03:05 ---- ----。
G9272 2 南京南 04:20 04:10 10分钟。
G9272 3 常州 05:35 05:17 18分钟。
G9272 4 无锡 05:53 05:49 4分钟。
G9272 5 苏州 06:43 06:15 28分钟。
G9272 6 苏州园区 06:52 06:50 2分钟。
G9272 7 阳澄湖 07:02 07:00 2分钟。
G9272 8 昆山南 07:11 07:09 2分钟。
G9272 9 上海 07:28 07:28 ----。
乳化剂OP系列 【化学成分】烷基酚与环氧乙烷缩合物【类 型】非离子【规 格】OP-4,7,9,10,13,15,20,30,40,50【技术指标】规 格外 观(25℃)浊 点 ℃(1%水溶液)羟 值(mgKOH/g)水 份(%)pH 值(1%水溶液)HLB 值OP-4无色至淡黄色油状物—147±5≤1.05.0-7.08~8.6OP-7无色至淡黄色油状物—110±5≤1.05.0-7.011.5~12.5OP-9无色至淡黄色油状物60~6593±3≤1.05.0-7.012.7~13.4OP-10无色至淡黄色油状物68~7887±5≤1.05.0-7.013.3~14OP-13乳白至淡黄色膏状87~9272±3≤1.05.0-7.0~14OP-15乳白至淡黄色膏状或固体94~9965±3≤1.05.0-7.0~15OP-20乳白至淡黄色膏状或固体>10052±3≤1.05.0-7.0~16OP-30乳白至淡黄色固体>10037±3≤1.05.0-7.0~17OP-40乳白至淡黄色固体>10031±3≤1.05.0-7.0~18OP-50乳白至淡黄色固体>10024±2≤1.05.0-7.0~18.5【性能与应用】规 格性 能 与 应 用OP-4OP-71、易溶于油及其它有机溶剂,水中呈分散状,具有良好的乳化性能,一般工业中作W/O乳化剂;2、一般用作纺织、金属加工业清洗剂,聚丙烯腈皂煮剂,阳离子染料匀染剂,亦可作塑料制品传送带的抗静电剂。OP-9OP-101、易溶于水,耐酸、碱、盐、硬水,具有良好的乳化、匀染、润湿、扩散、净洗性能,可与各类表面活性剂、染料初缩体混用;2、 用作印染加工的匀染剂、扩散剂,皮革、羊毛脱脂剂,原油、燃料油乳化剂,采油酸化渗透剂,丁苯胶乳、乳液聚合乳化剂,玻纤纺织润滑剂、乳化剂,化妆品中作乳化、洗涤、渗透、润湿剂。OP-13OP-15OP-20OP-30OP-40OP-50 1、易溶于水,耐酸、碱、盐、硬水,具有良好的乳化、润湿、扩散、增溶性能;2、用作油田乳化剂、增溶剂、防腐剂、破乳剂、合成乳胶稳定剂,高浓度电解质润湿剂,化妆品乳化剂。【包装与贮运】200kg铁桶、50kg塑料桶包装。本系列产品无毒,不易燃,按一般化学品贮存和运输。贮存于干燥通风处。保质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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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