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是装运港, POD是目的港,VIA是经由的意思。
e.g. ① Shipment from Keelung to NYK via Panama Canal货物必装载于从基隆(TWN)通过Panama Canal驶往NYK之船舶 或以上英文也可以写作:Shipment from Keelung via Panama Canal to NYK(NYK于美东)
② Shipment from Shanghai to Detroit(底特律,于美内陆)via LA(于美西WC)意指:于LA卸船后转火车运至Detroit。
③ Shipment from Shenzhen to Seattle(W.C)via Land-Bridge(陆桥)in bond to Boston(E.C.)。货物在W.C.西雅图卸船后经由陆桥运输并在保税下,运至E.C.的波士顿(in bond保税,以保税方式。所谓“保税”即是暂不交关税,待货到目的地后再交)
④ Shipment from Huangpu to Dallas(达拉斯,于美内陆),Texas(Dallas所在的州名)Via O.C.P. Long Beach,Calif. (长堤:于W.C. California为LB所在的州)货物于西岸长堤卸船后利用火车使用OCP运输条款运至Dallas。
⑤ Shipment to Pacific Coast via Overland to New York “船运至美西港经由大陆,陆运至NYK)
1、在外贸行业中,expressB/L一般指的是waybill/expressbill海运单,它不是提单,没有物权属性的,承运人只需要确认提货人是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即可交付货物。
2、电放提单英文是:telexreleaseorsurrenderedB/L,是在出了海运提单B/L的基础上,再将所有正本提单交还给承运人,发货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做电放。
3、电放就是电报放货的简称。是通过电子报文或者电子信息形式把提单信息发送至目的港船公司。收货人可凭加盖电放章的提单电放件和电放保函进行换单提货。
扩展资料
1、电放提单的基本应用模式是:在船公司收取货物后,托运人(卖方)向船公司提出电放申请并提供保函,船公司接受申请后向托运人签发“电放提单” (在已经签发传统提单情况下则在收回以后再签发“电放提单”);
2、船公司之后马上以电讯方式(包括电报、电传等)通知目的港船代,允许该票货物由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凭身份或者自己盖章后的“电放提单”传真件提货;
3、等货物到达目的港时,收货人就可以凭身份证明或者盖章后的“电放提单”传真件向船公司提取货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放提单。
是国际通用免维护蓄电池的型号,和品牌无关,具体含义为:
1、46:表示蓄电池的性能参数,数值越大,代表蓄电池所存储的电能越多。
2、b:表示蓄电池的外形尺寸编号,从A到H,越接近H的编号,体积越大。
3、24:表示蓄电池的长度为24厘米。
4、l:表示蓄电池的正极极柱在远离蓄电池极柱看过去的左侧。
扩展资料
电池的分类:
1、普通蓄电池:普通蓄电池的极板是由铅和铅的氧化物构成,电解液是硫酸的水溶液。
2、干荷蓄电池:全称是干式荷电铅酸蓄电池,它的主要特点是负极板有较高的储电能力,在完全干燥状态下,能在两年内保存所得到的电量,使用时,只需加入电解液,等过20—30分钟就可使用。
3、湿荷蓄电池:极板为荷电状态,带有少量电解液,而大部分电解液被吸入隔板和极板中贮存的一种蓄电池。
4、免维护蓄电池:免维护蓄电池由于自身结构上的优势,电解液的消耗量非常小,在使用寿命内基本不需要补充蒸馏水。它还具有耐震、耐高温、体积小、自放电小的特点。使用寿命一般为普通蓄电池的两倍。
B/L是bill of lading的简称,意思是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商法》第71条)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可以是出口人也可以是货代)的一种凭证。
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若收货人手里是小单,则需要向国内货代换取主单),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
流通性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转让,转让的方式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但提单的流通性小于汇票的流通性。其主要表现为,提单的受让人不像汇票的正当持票人那样享有优于前手背书人的权利。
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人用欺诈手段取得一份可转让的提单,并把它背书转让给一个善意的、支付了价金的受让人,则该受让人不能因此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不能以此对抗真正的所有人。
B/L是bill of lading的简称,意思是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商法》第71条)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可以是出口人也可以是货代)的一种凭证。
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若收货人手里是小单,则需要向国内货代换取主单),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
扩展资料:
根据《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收到货物之后,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应依照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提单,其上载有:
(1)与开始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标志;
(2)由托运人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者数量,或者重量;
(3)货物的表面状况。
另外,《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四款还规定:“这种提单应当作为承运人依照第三款(1)、(2)、(3)项所述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