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十类案件是:
故意杀人案;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
强奸案;
抢劫案;
绑架案;
贩卖毒品案;
放火案;
爆炸案;
投放危险物质案;
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
民事案件指发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而诉诸司法机关,请求由司法机关受理并就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进行廓清和界定的案件,主要指有关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如合同纠纷,物权纠纷等以及侵权行为而发生的纠纷,比如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如果伤害严重,则变成刑事案件了),也包括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
民事案件依法由各级人民法院(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庭受理,并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民事案件,法院可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就地审判。对简单的(即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其派出法庭请求解决争议;可以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可以由一个审判员独自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如果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下列期间不计入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
1.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管制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3年。
3.拘役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1年。
4.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特别情况下最高20年,数罪并罚最高20年。
5.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6.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7.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9.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期限: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lO.假释适用的期限、条件: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lO年以上。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
11.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lo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2.辩护人人数:1—2人。
13.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
14.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期限: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
15.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
16.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7.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8.传唤、拘传期限: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小时。
19.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期限: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0.拘留后进行讯问期限:拘留后24小时以内。
21.拘留期限(提请逮捕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7日。(一般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
22.审查批捕期限: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7日以内。
23.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期限: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4.逮捕后进行讯问期限:逮捕后24小时以内。
25.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26.一般侦查羁押期限(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超过7个月。(一 。
般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 。
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
27.审查起诉期限:1个半月。
28.补充侦查期限:1个月。
29.补充侦查次数:2次为限。
30.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限: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
31.一审合议庭人数:基层法院一审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中院一审由审判员3人;高院、最高院一审由审判员3—7人。
32.上诉或抗诉案件合议庭人数:审判员3—5人。
33.死刑复核案件合议庭人数:审判员3人。
34.一审公诉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受理后2个半月。
35.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受理后20日内。
36.上诉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
37.二审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受理后2个半月。
38.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做出提审、再审决定后6个月。
39.死刑交付执行期限: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7日以内。
依据《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三条派出所不办理发生在辖区内的下列刑事案件:
(1)故意杀人案;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
(3)强奸案;
(4)抢劫案;
(5)绑架案;
(6)贩卖毒品案;
(7)放火案;
(8)爆炸案;
(9)投放危险物质案;
(10)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
(11)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扩展资料:
10类高发的通讯网络诈骗案件类型,它们分别是:
冒充领导诈骗,冒充亲戚、朋友诈骗,盗取QQ、微信诈骗,冒充武警以购买工程物资名义电话诈骗,以购车退税、住房补贴、教育补贴、残疾人补贴等名义电话诈骗,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诈骗,淘宝刷信誉诈骗,手机植入木马病毒盗刷银行卡,网上购物“退款”诈骗,“中奖”诈骗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10类重点案件。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一方、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医患纠纷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作、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一、 故意伤害 案件 立案 标准是怎样的 故意伤害行为根据伤害后果不同,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 故意伤害罪 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结果。根据199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第2条的规定:“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 轻微伤 害的损伤。”具体的 轻伤标准 ,依据上述规定认定。同时,对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根据 刑法 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客体。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故意伤害罪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结果表现为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故意伤害罪只以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为客体要件,有无造成他人死亡即给他人生命权利造成损害,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客体特征。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须要有伤害行为。伤害即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不外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破坏人体组织完整性;二是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伤害通常表现为作为形式,既可以是直接使用刀、枪、棍、棒、石头或者拳打脚踢等暴力实施;也可以是间接利用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无过错的人、动物等伤害他人;有的还使用毒物、化学品、放射线、激光等非暴力手段伤害他人;在少数情况下,伤害行为有不作为构成。 4、主观特征。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亦即,故意伤害罪既可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查明伤害的故意十分重要,因为有无伤害的故意是区别故意伤害罪与 故意杀人罪 以及 过失致人重伤罪 之间界限的重要标志。
二、故意伤害罪怎样处罚 达到了故意伤害的定罪标准,满足构成故意伤害主客观要件,依据主观恶意和客观结果的程度不同,量刑标准也不一。具体来说,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犯本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刑罚 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 伤残等级 、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 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 婚姻家庭 、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故意伤害中可能会出现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这就与故意杀人既遂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虽然最终对行为人的处罚都是比较重的,但实际因为性质的不同,那么在刑罚上面多少还是会有一定的差异。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来看,一般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往往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
摘 要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存在诸多共性,其在犯罪构成要件和概念方面的详细阐述,使得理论方面能够比较容易区分出两罪,但由于犯罪构成要件及概念的抽象性,以及具体案件的多样性,使得司法实务中还是较难区分两罪,为了准确定性,做到罪行相适应,本文现主要通过一则案例来对如何区分两罪进行探讨。
关键词 案例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作者简介:董海东,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76-03。
一、基本案情
1992年12月10日15时许,周某和孙某、黄某等人在浙江省瑞安市一渡口搬运钢管和棉被到渡船上时,碰撞到被告人洪某,被告人洪某与孙某、黄某等人发生口角并扭打,后被周某、范某及其他乘客劝阻。被告人洪某随即离船上岸,从渡口旁边的猪肉摊上拿了一把杀猪刀和一把菜刀返回到渡口,并威胁船老大将已经离岸的渡船返回。待渡船靠岸后,被告人洪某持杀猪刀和菜刀跳到渡船里,孙某和周某等人见状逃离上岸,被告人洪某持刀随后追上周某,用刀砍、捅被害人周某的头部、颈部、胸部,被害人周某倒地后,被告人洪某又用刀砍其腿部。后经范某等人阻止,被告人洪某才携刀逃离。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的头部创伤二处、左面部、左颈部、右前臂、左前下胸部各有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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