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注射器,一般的药店是没有卖的。医用注射器属于医用耗材,在没有耗材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药店是禁止销售的。
以厦门为例,在2014年2月20日,厦门市食药监局第一分局执法人员对厦门市思明区某某药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药店内陈列有一盒规格为2.5毫升×100支/盒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而该药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最后被处5000元罚款。
扩展资料: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厦门药监查处案161起药店无证售注射器被罚5千。
种类:锁紧式、直插式。
形式:中头式、偏头式。
规格:1ml、2ml、5ml、10ml、20ml、30ml、50ml及以上。
医用的针头及注射器应经环氧乙烷进行灭菌。无菌、无致热源。注射器型号分注射器和溶药器(加药器),注射器可用于溶药,因溶药器针头较粗所以溶药器在未更换细针头的情况下不能用于人体注射,针头为9-12号的针筒均为溶药器。
注射器包装为塑料袋包装或纸塑包装,包装上必须注明名称,产品采用的标准,规格型号,批号,是否带针,生产日期,是否经环氧乙烷灭菌,灭菌有效期至,注意事项,生产厂家及厂家信息。
产品特征:
部分注射器有螺旋口设计,双螺纹固定针头。
为了更好地用后毁坏处理,现有自毁式注射器,在使用后通过将针头回缩,卡住芯杆或自动将芯杆折断的方法使注射器不能再次使用。
采用聚丙烯材料制成,良好的生物相容性。
透明度高,清晰精确的刻度线。
滑动性能好。
产品设计有防滑结构,方便用户使用。
芯杆设计有自毁结构,便于一次性使用后无害处理。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 一次性针筒。
一次性注射器是用PP材料做的,是医用级。
医用级PP是经过医用认证的,如:符合USP ClassⅥ和ISO10993等规定,被列入FDA的药物管理档案(DMF)等等。应该具备:
1、多种灭菌选择(高压、热蒸气、环氧乙烷、伽玛射线、电子束)
2、卓越的透明度与光泽
3、优越的刚性与抗冲击性平衡 最低扭曲性。
4、良好的低温耐冲击性
食品级的材料主要要求无毒、无味、无污染,医用的可以用于食品,但食品级不可以当医用级用。
5毫升:内径13毫米,外径14毫米,管长64毫米。
50毫升:内径2cm,外径5毫米,管长81毫米。
皮下注射 1ml 4.5~5号、肌内注射 2.5ml 5.5~6号、静脉注射、静脉采血 2.5ml 10ml 6.5~7号;
注射器由前端带有小孔的针筒以及与之匹配的活塞芯杆组成,用来将少量的液体或其注入到其它方法无法接近的区域或者从那些地方抽出,在芯杆拔出的时候液体或者气体从针筒前端小孔吸入,在芯杆推入时将液体或者气体挤出。
扩展资料:
一般使用2毫升、5毫升、10毫升或20毫升注射器,偶用50毫升或100毫升,皮内注射则用1毫升注射器。
注射器针筒可以是塑料也可以是玻璃制成的,并且通常上面都有表示注射器中液体体积的刻度指示。玻璃注射器可以用高压灭菌器进行消毒,但是因为塑料注射器的处理成本较低,所以现代医疗注射器多数是用塑料制成的,这也进一步减小了血液传播疾病的风险。在静脉注射毒品的吸毒者中疾病的传播尤其是HIV与肝炎的传播与针头和注射器的重复使用有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射器。
属于三类医疗器械。
三类医疗器械用于植入人体或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如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体外震波碎石机、病人有创监护系统、人工晶体、有创内窥镜、超声手术刀。
彩色超声成像设备、激光手术设备、高频电刀、微波治疗仪、医用核磁共振成像设备、X线治疗设备、200mA以上X线机、医用高能设备、人工心肺机、内固定器材、人工心脏瓣膜、人工肾、呼吸麻醉设备、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输血器、CT设备等。
扩展资料: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通过临床验证。如说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三类医疗器械,如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关节、血管支架、植入人体体内的止血纱布等等。
注意,现在市场上有很多止血纱布、可溶性止血纱布,但是只有三类是可以植入人体体内、被人体吸收,不用取出的,二类止血纱布只能用于体表,虽然二类厂家宣传可以用于体内,但是是不符合法律的,也容易出问题。
国家对第三类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性采取严格控制管理。
医疗器械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情,也是国家重点监管的领域,但是某些厂家的趋利行为致使这一领域龙蛇混杂,奉劝诸位运营商在趋利的同时更要注重产品的实质作用,绝对不允许夸大某一产品的作用。
第五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类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