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乐观的悲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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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伦理与道德(Ethic and Morality)
这决不是我们平常讨论的一件小事,而是事关‘人应该如何生活?’这一问题的大事。
——苏格拉底
(柏拉图,《王制》,352D)
伦理学旨在澄清人们应当如何生活的尝试,这里有趣的是,它跳过了前阶段的认识:什么是生活。而直接讨论第二个问题:应该如何生活。
我想,这或许和“道德”(morality)一词的由来有关。虽然一般情况下,我们并不会刻意区分所谓伦理(ethic)与道德,然而在古代,它们的指向并不相同。伦理(ethic)源于希腊文ethos,它的意思是人的品质、人格;而道德(morality)源于拉丁文moralis,它的意思是风俗。这样看来,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或许我们可以通过认识论达到某种对道德的认识(通过细致的观察了解了一个地方的风俗),这种对道德的最初认识是不存在歧义的。但我们却很难通过细致的观察产生对一个人品质的一致认识,必须要依靠某个更高的标准。
因此,“道德”一词首先回答了“什么是生活?”这个问题,继而我们才能关注伦理一词所代表的“我们该如何生活?”的问题。在后来漫长的发展中,“什么是生活?”的回答逐渐让位给社会学或人类学,因此道德与伦理在某种程度上统一了。
1.2 价值(Value)与规范性(normativity )
那么为什么 我们 对“什么是生活?”(单纯描述生活的样态)很难出现歧义,而对“我们该如何生活?”(什么是好的生活)却很难产生统一的认识呢?
这就引入了 道德哲学中最为根本的概念——价值。我们会发现,分歧的本质来自于对“好”的不同认识,“好”本身必然存在着一些无法被描述性语言所穷尽的内容,这个内容一般被称为“规范性”(normativity )。正是规范性,使得我们的哲学思考由理论理性(我能知道什么)过渡到实践理性(我该如何行动)领域,伦理学因为与自然科学在这方面的本质区别,所以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
要不我还是不要加图片了。。。
接下来,需要被处理的概念是“价值”(Value)。很容易推理出来的是,“规范性”代表了我们的价值判断,自然的,价值也就成为了道德的起源。正是由于我们对这个世界的某些事物,会以一种只属于人类的方式去看待它们,认识它们的价值。而对价值的判断又与我们的生活方式是息息相关的,因此对价值的不同认识产生了不同的道德判断。
这样看来,我们很容易将道德的起源归结到价值上。而对于价值的不同理解,也就成为了各种伦理学理论首先要回答的问题。
1.3善与正当(Good and Right)
当我们试图知道,被称之为价值的东西在世间的具体形态时。就涉及到了伦理学的下一个基本概念:善(good)。对于善,存在两种对立的认识,一种倾向于将“善”理解为某种现实的、客观的事物,如欲望 的满足,可感的快乐。
比如:炎热的夏天,喝了一杯汽水,感到很爽。这瓶汽水因为满足了我的欲望,所以就是善的。这时的善可以被理解为 goodness。
另一种理解 则认为作为goodness的善太过于肤浅了,他们更倾向于将“善”理解为脱离一般经验的幸福(well-being),理解为人的全面发展、精神的满足、长远的快乐等。
比如,现在努力挣钱虽然痛苦,但是却可以带来未来的快乐,因此现在的、经过深思熟虑的痛苦是善的。
虽然不同的理解会产生完全不同的道德理论倾向,但无论对善持有何种理解,它总是承认善是有价值的。那么,面对价值,我们该做些什么呢?这就进入了下一个概念——正当。
一般来说,人类对于价值,会持有两种 :促进或是敬重。对于价值的促进是指,一旦认识到价值的存在,我们就应该努力的提升它们。而另一种则是关于“敬重价值”的学说。它要求对于某个事物具有价值这一事实的恰当回应方式不应是力求尽可能多的创造它,而应当是敬重它。敬重价值的理由在于,我们再促进价值的过程中,由于人类的有限性,很可能适得其反或者产生一些不可接受的后果,对他人造成损害。
比如:假设父母看到了孩子具有学习围棋的天赋,并且认可这种天赋是一种价值。然后他们遵循促进价值的态度,尽可能的促进孩子学习围棋。但实际上,这个孩子的愿望是 成为一名厨师,在学习围棋的过程中他并不能感受到快乐。这样,我们很难说对价值的促进是好的。
出于对 价值的敬重,由各种善的概念中分化出一种特殊的善——正当。正当要求我们去做“对”的事情,而不是“好”的事情。这样,前面所说的关于“规范性”的争论,就可以用一种相对轻松的方式得到解决。我们可以悬置我们对价值的不同理解,然后规定一套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行为模式”,要求所有人即使持有不同的价值判断 也 必须遵守这套模式 。
比如:当看到希特勒落水这一事实时,A和B形成了不同的价值判断,A认为放任他淹死是道德的,这有助于促进人类的价值;B认为应该拯救他,然后让他接受法律的审判,这才有利于促进人类的价值。可以看到,A和B的争论或许无法快速的被解决,这时候他们就可以诉诸一种“正当”的程序去解决这个问题——假设他们都默认至少应该递一个游泳圈吧——那么,即使B满心厌恶,也要去履行这个行为。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之所以说正当派生于善,是因为所谓“正当”只不过是去除了有关“善”的具体内容,而并没有排除”善“本身。一个不存在善的正当是人类无法理解的。如果认为对于价值的合理态度是促进,我们会赞同用善去定义正当。如果认为对于价值的合理态度是敬重,我们则倾向于设计一套独立的规范,将正当优先于善之前。
总结:这里只列举了三组概念,这些有助于初步了解 道德哲学研究的基本术语,关心的 旨趣。当然也可能比较枯燥。。。。。。。好吧,或许枯燥是由于我的原因。
如果对道德、规范性、正当有了基本的认识,我们可以得出的最基本结论有:
①伦理学 的目的在于准确的描述人们的道德判断(对价值的理解)。
②当道德判断(价值)冲突时,我们至少可以有两种解决方式。
③伦理学的研究领域 是关联于自然科学(社会学或者物理学),但又有所不同的领域。
法治与德治的区别:
一、出发点不同或者说逻辑起点不同。
法治,是通过具体的规则去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它的逻辑起点是对人的悲观理解,对社会生活中的人失去了信任、产生怀疑,人本身不能自觉遵守社会规则,不能自觉地约束自身行为,如果没有外界规则以及人们对这些规则的畏惧,人们生活的秩序将陷人无序状态。因此,为了不让社会陷入危险之中,就必须用法加以约束和限制它。
德治的逻辑出发点是对人性的看法充满了乐观的态度,认为人们能自觉用道德来约束他们的思想行为,认为人们对这些道德规则是自发的自觉自愿遵守。前者是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后者是约束人们的内心动机,对人们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因此,从逻辑出发点来看,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略。
二、两者价值追求不同
尽管两者的现实目的一样,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为使社会正常运行。但是法治与德治的价值追求不同。如果说法治的价值是追求政治生活的有序化和可能的正义,那么,德治的价值则是追求政治生活的更高质量。迄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满足所有人的意愿,法律是不能最终地、一劳永逸地解决人们所面临的困境。
德治这种思想和愿望在人类历史之中,从来就没有失去过,如同人类从来没有失去过理想一样。因此,我们可以说,提倡德治的主张,是人们对更高生活质量的向往、道德自觉,是人类有史以来梦寐以求的政治理想,是人们企图超越他们所生存的环境而表现出来的绝对意义的追求。
扩展资料:
如何让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在道德教育中更加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
二、更加重视发挥全面依法治国的作用。
(1)在立法上,法律应当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推进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化,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用法治强化对社会文明行为的褒奖,对失德行为的惩戒,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
(2)在执法司法上,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3)在守法上,要把全民普法与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紧密结合起来,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同时要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法治”与“德治”是花开两朵共表一枝。
“法治”与“德治”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不可偏废的两种途径,而两者的理性统一实际上要求建立一种宪政秩序。作为法治的最高形式,宪政不但为法治提供了道德源泉,而且也为实现德治提供了法治的保障。
一、法治离不开德治
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上下已普遍认识到法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尽管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目前的法治现状还不尽如人意,但法治对于发展市场经济和维护社会安定。
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有学者甚至论证,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是完全等同的两个范畴。
事实上,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和法治在中国的相对落后状态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而正是这种反差促使了“依法治国”与“法治国家”的理念成为宪法规范。在中国的。
政治、经济与社会改革实践中,法治理念的提出无疑是一次历史性的进步,其意义无庸本文赘述。
然而,在强调法治重要性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种“法治万能主义”,并导致对法治的盲目崇拜。在学术界,法治概念的范围也因未受到准确的界定而具有无限扩大的。
倾向。“法治”成为一种包罗万象、十全十美的抽象理念,一种超越民族传统和国情的追求目标,一种包医中国百病的万灵药。对于这种倾向,法学界已有学者提出。
了批评。
笔者认为,法治概念虽然重要,但也具有其内在的局限性。 毕竟,法治既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完备的。有两大类理由表明,法治离不开德治。法治不但在概念上取决于一个民族对于道德规范的认同与选择,而且一旦离开了德治就不可能实现。
1.法治的道德基础
首先,法治概念的内涵必须以适当的道德理论为基础。法治的首要问题是:究竟依什么“法”治国?笔者认为,“法治”概念本身并不能完全回答这个问题。在现代。
法治国家中,“依法治国”显然是一个重要目标。但如果没有其它条件的补充与约束,法治往往是空洞的,甚至并不见得能实现良好的社会目标。设想如果没有健全。
的民主程序,一部法律并不能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它可能成为少数人利用并驾驭社会的工具,并在实施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受到各种抗拒和阻碍。这在古今中外并不。
少见,战国和秦朝中央集权时期的法家所崇尚的“严刑峻法”就是一个例子。强求实现这样的“法治”,显然不能达到一种社会的理想状态。由此可见,我们崇尚法。
治的前提是存在一种基于民主之上的合理决策机制;“法治”的“法”应该是符合民意的“良法”,而不是以牺牲公共利益为前提的维护社会少数人利益的“恶。
法”。 然而,“法治”并不是“民主”的同义词,且在狭义上似乎也不必然要求“良法”的统治。
至少,强调依“法”治国本身并不能提供鉴别“良法”与“恶法”的标准。后者是一项道德选择,超越了纯粹“法”的范围。对此,联邦德国的《基本法》很能说明。
问题:德国的基本国体有4个特征:民主、社会、法治、联邦,而“法治”仅是其中的一个特征。
这本身就说明了法治并不是一个完备的理念。如果没有道德目标的指引以及民主政治程序的保障,法治的实现未必能带来良好的社会效果。
事实上,法律具有内在的规范性(normativity)。我们所关心的法律并不只是一种客观描述的事实,而且还必然带有人作为主体的价值判断。我们不仅。
关心法律在过去、现状与未来“是什么”,而且更关心法律“应该是什么”。根据所谓的“休谟定律”,
规范性和实证性是在逻辑上不可相互约化的两种特性。为什么违约者必须赔偿对方的预期利益之损失(expectation 。
interest)?或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定罪前应被假定无罪(事实上我们仅在不久之前才如此认为)?或被告行政机关应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
责任?无论如何详尽的法律规定都不能回答这些问题;这些问题属于一个完全不同的层面,因而要求不同性质的答案:如“只有这样才能使契约双方达到资源配置最。
佳状态”,或“这样做虽然可能会错误地放过一些坏人,但能保证更多的好人不受冤枉”,或“尽管这样会给行政机关带来一些成本,但它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
益”。我们在此假定以上的每一项陈述本身都是值得(因此“应该”)追求的“好事”(如“这个社会应该达到一种资源配置的最佳状态”)——或者因为它们本身。
被认为是“好”的,或者是别的什么值得追求的事情为它们提供了理由。这种规范性的推理最终形成了一种“等级秩序”(hierarchical 。
order),其中更高(或基本)的规范为其它较为次要的规范提供了理由。
在这个秩序等级的顶端是一个或一些最高规范——如联邦德国《基本法》中的“人格尊严”(human 。
dignity)不可侵犯,它们决定而不取决于其它所有规范。在这个理性的等级秩序中,究竟选择什么作为最高的法律规范,乃是法治本身所不能确定的。它属。
于在法治的实现之前就必须作出的基本道德选择。
2.法治的实现
更重要的是,法治要求法律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能获得充分实施,而法治的实现也同样依赖德治。事实上,这一命题是可以用现代社会科学理论。
严格论证的。对法律的服从只能通过两种途径——自愿的或强制的,并可以利用两种资源——理性的或非理性的(尤其是道德理念)。
根据理性选择理论,对法律的自愿服从要求遵守法律的行为符合每个人的理性利益。以下简要论证,法治的实现不可能纯粹通过强制惩罚以及对它的畏惧,而对法律。
的自愿服从又不可能纯粹通过个人在狭隘意义上的理性选择自动实现,因而必须借助于社会的道德资源。
法治当然意味着遵循规则,因而有必要先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考察一下规则的性质与意义。几乎没有例外,规则所要求的是一种社会认为必要的合作行为(例如不盗。
窃邻居的财物),而对于任何具有重要意义的规则而言,参与合作都意味着遵守规则的个人必须舍弃至少是眼前的切身利益;否则,这种规则几乎注定是没有意义的。
——如果一件事情对每个人都有利(例如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跑步、喝水或呼吸空气),那还有什么必要硬行规定(例如禁止不喝水或不跑步)?因此,有意义的。
规则必定意味着,服从规则本身至少对某些人而言具有代价;个人必须作出某些牺牲(例如不随地吐痰就“牺牲”了至少某些人的方便),以换取他人对规则的遵。
守。但没有强制措施或其它影响个人利益的实施方式,这就成了一个典型的“囚犯困境”(Prisoner’s 。
Dillemma)问题:既然他人都遵循规则,那么自己不遵循规则并不会导致合作状态的破坏(例如只有一人随地吐痰并不足以污染环境);而如果他人都不遵。
循规则,那么自己遵循规则并不能防止合作状态的破坏(只有一人不随地吐痰并不足以保护环境)。因此,“囚犯困境”的结果必然是所有人都不会加入合作,因为。
遵循规则将使他付出一笔不必要的代价。从理性选择的角度来看,人类不可能纯粹基于理性利益的计算而自动实现必要的合作;任何重要规则只能通过其它方式——
如道德约束或暴力惩罚——才能获得实施。
如果规则不可能纯粹通过理性计算而自动实施,那么它是否可能通过国家运用暴力惩罚而强制实施?这时,国家通过有选择地对不合作行为加以制裁,从而改变博弈。
的收益结构,使这类被定义为“违法”的行为与合作(守法)行为相比无利可图。但可以论证,法律的实施仅依靠对惩罚的恐惧是不够的,它还依靠人们对法律的一。
种尊重与自愿服从。如果没有一套良好道德的调控,如果人们遵循法律只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那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状态是不可能达到。
的,除非在古典法家学派所设想的极端专制集权国家,其中国家维持着一支庞大且权力无限的警察队伍,而公民则没有任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包括基本的隐私权。
且即使在这种国家里,依法监督不仅成本巨大,而且也几乎不可能实现,因为在这种社会中到处面临着执法者与监督者本人违法的危险,而不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本。
身具有如何良好的意愿或理性利益维持法治,他们都没有能力禁止其庞大的官僚下属机构违法乱纪。 因此,“徒法不足以自行”。
孟子的这一经典论断,无疑是历代儒家攻击法家的法治万能主义倾向的有力论据。
我们只剩下一种选择:法治国家的实现需要公民对法律的尊重与自愿服从,
而后者又离不开一种道德文化的支持。法治本身就预先设定了道德约束力的有效运作,因为不符合道德规则——因而不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法”是不可能在现。
实生活中获得有效实施的(俗曰“法不责众”);没有德治,法治也就成为不可实现的幻想。
事实上,这一点也充分被法治国家的经验所证明。美国通常被认为是一个法治国家,而美国法治的中心枢纽在于法院的司法保障。但有什么机制保障法官们自己依法。
判案?有什么制度能有效保证监督者自己受到监督?这是一个美国朝野不断争论的问题。结论——如果存在的话——似乎是无论监督机制如何完善,最终都离不开法。
官本身的职业素质与社会道德感。有意思的是,在美国这个崇尚法治与个人自由的社会,对法官甚至政界要人的道德素质却有相当高的要求。前总统克林顿因在职期。
间行为不检点而险些遭到弹劾,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 在最近的“合众国诉微软案”,
一审法官因在审理期间接受媒体暗访而违反了《联邦法官行为准则》的规定,因而在上诉时被部分取消资格。这些例子都表明,“德治”在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
用。没有政府本身的“德治”,很难说像美国这样的国家是否还能维持目前的法治。
二、德治离不开法治
孔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自古以来,德治一直是中国的治国理想,甚至在境界上被认为超过了法治。
或许是由于中国历史上法治不完善,中华文明的延续和儒家所提倡的“德治”是分不开的。以上的讨论说明,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德治。德治和法治之间具有不可。
分割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法律就是成文化的道德。”
事实上,法治理念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诉求。与此同时,片面地强调德治会造成中国传统中的泛道德主义,且如果道德目标定得太高而得不到实现,那么所谓“德治”
也就成了空谈甚至虚伪。因此,德治也面临着几个和法治类似的根本问题。可以论证,德治的实现同样离不开法治。
1.德治的内涵
首先,德治也存在着以什么样的“德”治国的问题,而这是一个“德治”本身所不能回答的问题。一个显著的问题是,现代社会是一个讲求平等的民主社会。只有当。
德治带上法治意义上的平等,它才能为现代民主社会所接受。但传统的“德治”(尤其是“礼”所体现的道德规则)是以家长制的封建社会为背景,因而具有现代民。
主社会所不可接受的不平等倾向。这种倾向即使在儒家的经典名著中也体现得十分明显。在孔子与孟子的伦理世界里,一直存在着君臣、父子、男女、“君子”与。
“小人”、“劳心者”与“劳力者”等社会或道德分别,
不同社会与道德地位的人群被认为应适用不同的教育、习俗甚至法律。这种不平等倾向在历代受到包括法家在内的其它学派的抨击,并在五四运动时期理所当然地受。
到了激烈批判。值得强调的是,法治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而提供了传统“德治”所不具备而现代社会又不可缺少的平等原则。
其次,片面依赖德治将损害法治,并最后损害德治本身。这是传统德治中的一项根本缺陷,其首要原因还是在于它对人类行为所作的不平等的二分法假定。在儒家思。
想家的眼中,有的人是“君子”,有的人是“小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他们假设,用胸怀大义的“君子”去统治社会,自然就达到了天下太平的境界;而赋予那些自私自利的“小人”们以统治自己的权利,则似乎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
情。儒家在这里忽略了一个基本社会事实:即人类在本性上是共同的;在某种意义上,每个人都是“君子”,也都是“小人”,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事实是,每个人。
都关心(其实也应该关心)自己的利益,即使是道德高尚的“君子”也不例外,并有可能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滥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权力。正如美。
国宪政思想家麦迪逊(James 。
Madison)在《联邦党文集》第51篇指出:“假如人都是神,那么政府就没有必要存在了;如果能够以神来统治人,那么无论外部或内部的政府制约也就没。
必要存在了。要形成一个以人管理人的政府,其最大的困难在于,你首先必须使政府能够控制被统治者;其次必须迫使政府控制自己。”
正是因为没有人是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也不可能借助从不会犯错误的“神”来统治人,所以人类才需要政府并同时对政府进行制约。剥夺平民百姓保护自己的权。
利,实际上是使得官员的权力失去外部制衡,从而变相鼓励他们滥用权力,并使公共利益的实现完全取决于当权者的个人意愿。当然,道德自律对于约束权力发挥一。
定的作用。然而经验告诉我们,仅仅依靠自律并不能有效控制权力的滥用。纯粹依靠德治必将使德治成为一句空话,并最终重蹈人治的覆辙。
2.德治的实现
另一方面,即使德治的理念可以为社会普遍接受,它也未必能获得有效的施行。正如孟子本人指出,“徒善不足以为政”。
传统的“德治”强调用道德力量去正面感化人的心灵,通过说服教育促使人自觉遵循社会的道德规范。但现实生活的经验表明,治理国家不可能完全依靠道德教育;
在必要的时候,社会必须对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过分依赖道德说教,又势必导致中国文化传统所熟悉的泛道德主义,从而抑制经济与社会的发。
展。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泛道德主义尤其不可行,因为市场经济强调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追求幸福的权利,而不主张对个人施加任意的道德约束来抑制。
追求合法利益的欲望;即便可行,这类禁欲主义规则的实施也将给社会带来消极后果,因为每一项道德规则的实施都需要花费一定的社会资源,因而产生不必要的社。
会成本。因此,如果给社会施加了过分沉重的负担,那么道德规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而且也很难获得实施。
更重要的是,德治的实现最终还是要依靠法治。事实上,这一点也是可以较为严格地论证的。“德治”不是停留在理论上的空谈。就和法律一样,一项道德规则只有。
在实际生活中有效实施才能赢得人们的尊敬与服从;就和不能实施的法律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一样,不能实施的道德规则也不能算做“德”的一部分。历史证。
明,社会道德规则经常是由政府维持甚至制订的,而只有政府官员自己遵守道德规则,规则才会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德治固然要求社会的全体成员都遵守道德,但。
关键在于政府官员首先要遵从基本的道德规范;否则,“上行下效”,社会就很快会陷入人人不讲道德的“囚犯困境”。但既然人的本性“主要是自私的”(休谟。
语),要纯粹依靠自律来实现德治是不现实的。在基本的道德规则受到侵犯时,只是靠社会舆论的谴责是不够的。处于强势地位的政府官员尤其具有理性利益,利用。
手中的权力去换取其它形式的社会资源(例如“权钱交易”),并压制他人的揭露与批评。因此,要维护德治,就必然要求社会具有某种外在机制去控制政府行为,
而最有效的机制就是让社会的全体成员都能够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官员的无理侵犯。
固然,官员与官员之间的制衡也是重要的——无论是中国古代的“御史”,还是现代西方的“三权分立”,都反映了这个道理。然而,没有全社会参与的制衡,德治。
最终被证明是脆弱的;中国古今的种种冤假错案,正是说明了政治权力未能受到充分的社会监督。在现代社会,社会监督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代议制民主政治与普通。
公民可以参与的司法程序。民主政治通过选举保证符合公共利益的人选进入政府,并迫使官员适当行使公共权力,否则将在以后的选举中使其面临落选的风险;司法。
控制则保证官员严格按照法律的文字与精神行动,从而防止他们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由此可见,德治的实现必然依靠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他律。只有依靠民主与法。
治——尤其是行政法治,才能在维持社会道德的同时又不带来人治与专制的任意性。
总之,要克服传统德治中的弊病,就必须消除二分法的行为假定,同时代之以平等适用于社会中所有人的道德规范。毕竟,人的本性中不可避免地具有自私的一面;
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正当保护。在这个意义上,每个人都是平等的,都和社会中其他人具有同样的权利,也都受制于同样。
的法律义务。只有形成一套平等的“游戏规则”,使政府行为受到公民通过法律与政治程序的控制,社会才能进入真正的“德治”;否则,“德治”只能是依赖统治。
者良好意愿的人治。而一旦形成了一套能为每一个理性的人所接受的基本游戏规则,法治也就将通过德治而进入宪政。
The careful use of language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has strict requirements to the translation of these contracts. The thesis at first explains the importance of pragmatics, and highlights the contract text. Language analysis in the thesis is based on three theories of pragmatics: deixis and reference, verbal behavior and relevance theory. Research of the thesis is made in three aspects: language characteristics of contract, different types of verbal behavior in contract and how they implement their functions. With this research, the thesis summarizes the special language characteristics and rules of contract text, and proves that these characteristics and rules serve for the communication purpose and specific social context of contract, 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of their pragmatic use. Based on the pragmatic analysis, difference between English and Chinese, as well as some examples, the thesis introduces the common solutions and skills in translating English commercial contract. Moreover, the thesis also introduces the accuracy, preciseness, normativity, translating skill and development in content in English commercial contract, and analyzes the common mistakes, their causes, solutions and problems in translation.。
Legal English is a specialized English with 。
normative and seriousness.When translating it ,we must pay much attention to the characteristic term,phrase,sentenses.And we must use the technique of translation flexible,grasp the feature of source language and target language .These are the basis of translating legal English files.Besides,keep in mind to maintain the normative of legal English style.。
大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