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S循环
事实上没有真正的循环,我们所说的只是猫DPS技能的优先列表。尝试按照下面的给定的顺序进行DPS。
1. 保持野蛮咆哮
2. 保持裂伤(如果见到芒果,你肯定知道这是一个技能,^_^)。
3. 保持斜掠
4. 用撕碎攒星(2条和3条更重要)。
5. 如果有5星,没有割裂,上割裂。
6. 如果低于30能量,使用猛虎之怒。
7. 清晰预兆的时候请使用撕碎。
8. 如果有5星,并且你的割裂和野蛮咆哮还有8秒(可能更长,取决于你的装备)或更长,使用凶猛撕咬。
9. 如果割裂和猛虎之怒剩余时间相差不多(相差低于3秒),你必须提早认识到这一点,并用低星的野蛮咆哮错开时间。
10. 在猛虎之怒以后使用狂暴,并且尽可能频繁的使用他。如果你有BOSS给与的某些BUFF,(或者需要爆发的时刻,比如XT打心阶段),为这些情况保留狂暴。
想要完全照搬这个优先级列表比较困难。猫的输出时魔兽PVE中最复杂的,尝试着记住这些:
1. 请记住:野蛮咆哮提高你所有技能的伤害;裂伤提高流血和撕碎伤害;流血提高撕碎伤害。这意味着,不要在没有裂伤和至少一个流血效果的基础上使用撕碎。
2. 几星的野蛮咆哮都没有关系,只要保证不会断这个buff。
3. 只使用满星的割裂和凶猛撕咬。
4. 在你的循环中使用凶猛撕咬是非常难以控制的。首先你要尽可能保证野蛮咆哮,裂伤,割裂,斜掠在运作(按照这个优先级)。当你很熟练后,尝试更多的使用凶猛撕咬。你需要猜测重新获得5星的时间-这取决于你的暴击率。通常情况下,如果你的割裂还剩8秒,可以考虑使用凶猛撕咬。请记住,使用割裂后,你需要能量去最少获得一个1星的野蛮咆哮。
5. 我建议你做一个宏:
#showtooltip
/cast Tiger's Fury。
/cast Berserk
6. 35能量使用凶猛撕咬是效率最高的,使用越多的能量,效率越低,最高65能量。
7. 一个5星的凶猛撕咬总是比一个撕碎效率高,即使是65能量。
8. 如果使用撕碎铭文:当斜掠和割裂即将结束,你有能量使用撕碎延长割裂2秒的持续时间,当然这样可能导致斜掠断1-2秒,你值得这样做。
3. 真相,状态和数值
假设你点了所有的重要野性天赋,猫形态,括号内为有王者祝福的数值。
力量
1 力量 = 2.37864 攻击强度(2.616504 攻击强度)。
敏捷
1 敏捷 = 1.18932 攻击强度 (1.308252 攻击强度)。
1 敏捷 = 0.0129744% 爆击率 (0.01427184%)。
77.05 (70.07) 敏捷 = 1% 爆击率。
耐力
1 耐力 = 10.812 (11.8932) 生命值。
爆机等级
1 爆击等级 = 0.022% 爆击率 。
45.91 爆击等级 = 1% 爆击率。
急速等级
1 急速等级 = 0.030% 急速 。
32.79 急速等级 = 1% 急速。
命中等级
1 命中等级 = 0.030% 命中几率 。
32.79 命中等级 = 1% 命中几率。
命中上限 面对 等级 80 目标: 5% 命中几率 = 163.95 命中等级。
命中上限 面对 等级 83 目标: 8% 命中几率 = 262.32 命中等级。
精准等级
1 精准等级 = 0.030% 减少攻击被招架和闪避的几率。
32.79 精准等级 = 1% 减少攻击被招架和闪避的几率。
8.2 精准等级 = 1 精准。
1 精准 = 0.25% 减少攻击被招架和闪避的几率。
精准上限 面对 等级 80 目标: 5% (闪避) / 5% (招架) = 20 精准 = 163.9 精准等级。
精准上限 面对 等级 83 目标: 6.5% (闪避) / 14% (招架) = 26 / 56 精准 = 213.13 / 459.1 精准等级。
因为你应该始终在BOSS背后攻击,你的目标不会招架。所以你需要26精准或者 213.13精准等级,因为你从天赋中能获得10点精准(你肯定应该点原始精准这个天赋),所以你还需要 16精准 = 131.16 精准等级。
破甲等级
12.316 破甲等级 = 忽略目标 1% 护甲。
硬性上限 1231.6 破甲等级 = 100% 忽略目标护甲 。
所以,什么属性更重要?通常,我强烈建议你使用[ RAWR ] 或者 [ Toskk's Feral DPS Gear Methodology ],每种属性的价值取决于你的其他装备。(比如命中对于其他装备已经命中过剩的人毫无意义)。
当装备物品等级较低的时候,可以按照这样一种优先级:
敏捷》力量》暴击》急速》命中/精准》破甲》攻击强度。
尽量不要考虑这个优先级,最好使用RAWR 或者 Toskk.。
命中和精准的价值
这是个经常问到的问题,我们是否需要堆命中和精准到上限。答案是,不用。命中和精准跟你的DPS成比例的。你的装备越好,命中和精准的价值越高。当你全身蓝色装备,命中和精准对你的DPS贡献很小。当你全身Ulduar最合适的装备,它们就变的很重要,但依旧不是最好的属性。假设,不是很肯定,我们需要在T9或T10版本中达到上限。当然,没有这种“魔法门槛”。这2个属性有相同的价值(当未达到硬性上限时),无论你有0%命中,3命中或者5%命中。
但是-新手们往往因为未命中而很困惑。即使不被闪避我们的DPS优先级已经很麻烦了。这会让新手们非常头疼,如果他的命中和精准非常低。如果你觉得你不能维持一个稳定的循环,那么高一些的命中和精准能帮你稳定循环。
关于破甲
护甲是一个收益递减的属性。这意味着:越多的护甲,越低减伤比。前1000护甲比后1000护甲有价值的多。(注:只有1000护甲带来的减伤比2万护甲加上1000护甲所增加的减伤要大的多)。这就是破甲收益超过线性的原因。如果你只有一点破甲,你只减少目标的一点护甲---我们知道最后的1000护甲不是那么重要。当你成功的获得更多的破甲,你减少的目标的护甲越来越多,他就变的越来越有价值。
简述:破甲收益是超过线性的---你有的越多,每一点的价值越高。
当有200-300破甲等级时,破甲成为最佳属性。
确切的数值取决于你的装备。如果你能达到这个数值,把你身上的所有敏捷宝石换成破甲宝石能够提高你的DPS。
我们的目标就是尽可能的达到破甲的硬性上限。
现在谈一谈游戏中2个破甲饰品:
死亡之钟
拾取后绑定
唯一
饰品 杂项
需要 等级 80
装备:命中等级提高83。(2.53% @lv80)。
装备:你的近战和远程攻击有一定几率使你的护甲穿透等级提高612,持续10秒。
雷神之锤符石
拾取后绑定
唯一
饰品 杂项
需要 等级 80
装备:爆击等级提高102。(2.22% @lv80)。
装备:你的近战和远程攻击有一定的机率提高665点护甲穿透等级,持续10秒。
同时带这2个饰品显然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如果同时起作用,你会浪费破甲值(考虑到你本身装备有一定的破甲值)。所以现在的目标是,达到破甲的软上限。软上限就是:当饰品特效触发时候,你有100%的无视护甲。
破甲软上限: 566.6破甲等级,如果装备雷神之锤符石。
破甲软上限: 619.6破甲等级,如果装备死亡之钟。
为了更明确的描述,我将试着解释这个。我们假设你没有其中的一个饰品,X为你身上装备的破甲值(假设你吃了加40破甲的食物):
x < 200 -> 敏捷是最好的属性值,插敏捷宝石吧。
200 < x < 1231.6 ->破甲是最好的属性值,插破甲宝石。
1231.6< x -> 敏捷是最好的属性值,插敏捷宝石。
现在终于,收割者戈提克掉落了死亡之钟,而你很幸运的得到了它。
x < 200 -> 敏捷是最好的属性值,插敏捷宝石。
200 < x < 619.6 ->破甲是最好的属性值,插破甲宝石。
619.6 < x -> 敏捷是最好的属性值,插敏捷宝石。
如果你使用雷神之锤符石,用566.6的软上限替换掉上面的数据。
4. 装备
再一次提醒,请使用RAWR和 Toskk。虽然2个都不可能100%准确,但是这差不多是判断装备升级最好的方法。
一些经常问到的问题:
我应该带哪个神像?
如果你需要自己打芒果,加强版的恐惧神像,由25人 维扎克斯掉落的 堕落者塑像 是你最好的选择,如果你的破甲等级在250以下,25人NAXX掉落并可以用勇气纹章换取的 膜拜神像 是你最好的选择,如果你的破甲等级在250以上,那么英雄纹章换取的 凶兽神像 要更好一点,虽然这种情况下,后2个神像提升的DPS非常接近。
我应该带哪个饰品?
毫无疑问,敏捷版本的贵族卡是最好的,这无需更多的讨论,而且他也是一个非常好的tank饰品。
第二个饰品你应该带2个破甲饰品中的一个,前面提到过。
套装奖励好吗?
2T7 套装奖励很棒。虽然每个部位都有更好的装备,但是套装奖励让它们变得非常超值。
4T7 套装奖励非常搓。
2T8 套装奖励非常非常棒。你真的应该拥有。
4T8 套装奖励和2T7一样棒。
试着先收集2T7,头和肩膀是很好的选择。
如果你已经进入Ulduar,你的首要目标是2T7+2T8,这非常棒。
如果你可以从2T7+T8和4T8中选择,选择4T8。你有一个比较小的DPS提升,基于T8的高物品等级。
最好的装备,当前:(原文并没有给出掉落,我尽所能找到大部分,有错请指出)。
Slot Item
Back Drape of Faceless General 10人维扎克斯将军困难模式。
Chest Embrace of the Gladiator 25人索林姆困难模式。
Feet Footpads of Silence 制皮,图纸Ulduar掉落。
Ring 1 Brann’s Signet Ring 25人观察者掉落任务物品奖励。
Head Conqueror's Nightsong Headguard 25人索灵姆掉落或者征服纹章换取。
Legs Conqueror's Nightsong Legguards 25人弗蕾亚掉落或者25人冬拥湖风暴观察着掉落。
Hands Conqueror's Nightsong Handgrips 25人米米隆或者25人冬拥湖风暴观察着掉落。
Neck Seed of Budding Carnage 10人弗蕾亚困难模式掉落。
Shoulders Conqueror's Nightsong Shoulderpads 25人约格萨隆倒落。
Trinket 1 Noble Deck: Agility 铭文制造,暗月马戏团换取。
Trinket 2 Mjolnir Runestone 10人索灵姆困难模式掉落 。
Weapon Dark Edge of Deprivaty 25人约格萨隆困难模式掉落。
Waist Soul-Devouring Cinch 10人约格萨隆困难模式掉落。
Ring 2 Cindershard Ring 25人熔炉大师掉落。
Wrist Fluxing Energy Coils 10人XT002困难模式掉落。
专业,铭文,附魔,珠宝,buff。
专业
炼金:喝无尽怒气合剂多64 攻击强度。
锻造:多2个插槽,考虑到破甲宝石,等同于多32 破甲等级。
附魔:2个戒指,每个附魔32 攻强,一共64 攻强。
工程:手套附魔使用增加340 急速等级,1分钟CD,平均值56.57急速等级,否则你应该附魔20敏捷,所以总值为56.7急速等级-20敏捷。
采药:5秒钟治疗2000,3分钟 CD。
铭文:肩膀附魔多额外64攻强
珠宝:3个27破甲宝石取代16破甲宝石。此外,多彩宝石不会有蓝色/黄色宝石需求,从蓝色宝石获得8破甲,黄色宝石8敏捷8暴击换成16破甲,总值为 57破甲减去8敏捷,8暴击等级。
制皮:护腕附魔多额外64攻强
采矿:多50耐力
剥皮:多32 爆击等级
裁缝:裁缝专属物理DPS附魔,15秒,300 攻强,1分钟CD。平均75 攻强。总值为75攻强减去22敏捷。
铭文
大铭文:
割裂铭文
撕碎铭文
野蛮咆哮铭文
可选:(特定情况下)
狂暴铭文
裂伤铭文
小铭文:
疾跑铭文
无忧复生铭文
挑战咆哮铭文
附魔
头部 黑锋骑士团崇敬
肩膀 铭文师专属或者霍迪尔之子崇拜。
背部 裁缝专属或者22敏捷
胸甲 10全属性
手腕 制皮专属或者50强度
手 工程专属或者20敏捷
腿部 75攻强,22暴击等级护腿片。
脚 12命中12暴击(有别的攻略说16敏捷,如果命中达标,16敏捷显然优秀,在Ulduar,火箭鞋也是非常好的附魔,个人看法)。
戒指 附魔师专属32攻强
武器 狂暴>猫釉>110攻强>斩杀。
宝石
只有一种多彩宝石可以选择,21敏捷,提高3%暴击伤害的残酷之大地侵攻钻石。虽然21爆击等级,提高3%暴击伤害的混乱之天焰钻石非常接近,但是后者需要2颗蓝宝石,前者只需要1颗蓝宝石,1颗黄宝石。
红色插槽:16破甲等级的断裂血玉石。如果你的破甲等级低于200或者高于软上限,16敏捷的精致血玉石。
蓝色插槽:8破甲12耐力的强攻曙光猫眼石,如果你的破甲等级低于200或者高于软上限,8敏捷12耐力的狡诈曙光猫眼石。
黄色插槽:8敏捷8爆击等级的致命帝黄晶。
事实上,你可以全身插上16破甲的宝石,然后在你需要出属性的装备上装一个+所有属性6点的棱彩宝石魔化之泪。
BUFFs
你应该喝180 攻强的无尽怒气合剂,吃40破甲40耐力的犀牛大餐。如果破甲等级低于200或者高于软上限,那么40敏捷40耐力的熏烤龙鳞鱼将是更好的选择。
增加20%物理急速:增强萨满或者冰DK。
增加10%攻击强度:血DK,射击猎人或者增强萨满。
增加敏捷/力量:DK或者增强萨满。
减少目标20%护甲:防御战士或者所有潜行者。
增加攻击强度:战士或者圣骑士
增加4%物理伤害:战斗贼或者武器战士。
增加10%所有属性:圣骑士
增加3%伤害:兽王猎人或者惩戒骑。
流血增益:另外的野德或者武器战士。
增加3%暴击:元素萨满,惩戒骑士或者刺杀贼。
所有属性:所有德鲁伊
减少目标5%护甲: 德鲁伊或猎人特殊宠物,术士鲁莽诅咒。
增加3%急速:平衡德或者惩戒骑士。
关于血DK的狂乱
猫从狂乱中获得增益最多。
武器战士:与天赋破坏能手不叠加。
狂暴战士:与天赋技能死亡之愿不叠加。
增强萨满:相当一部分伤害是元素伤害。(自然系伤害,火系伤害)。
死亡骑士:相当一部分伤害是元素伤害,符文武器只能获得一半效果,石像鬼不能获得增益。(疾病)。
猎人:相当一部分伤害是元素伤害。(钉刺,奥射)。
潜行者:相当一部分伤害是元素伤害。(毒)。
惩戒骑:非常大一部分伤害是元素伤害。(神圣)。
耶林是个非常勤奋的学者,其著作极其丰富,其中最著名的就是《为权利而斗争》,是迄今为止流传最广的法语著作,这也是耶林最早被翻译成中文的著作。此书系耶林根据其在离开维也纳之前在法律协会发表的告别演讲——“为权利而斗争”扩充而成。这篇演讲获得了极大的成功,两年内即印到了十二版,此后又被译为二十多种文字。耶林非常具有演讲才能,他演讲时不喜欢打草稿,而是喜欢即兴发挥。另外两篇重要的演讲是《论法感的形成》和《法学是门科学吗?》。耶林最伟大的著作要属《罗马法精神》。由于没有中文译本,中文读者往往只能在一些著作当中看到被引用的片段。这部巨著最终没有被完成,在写完第三卷第一分卷后,耶林开始写作《法律的目的》,之后再也没有继续完成《罗马法精神》,甚至《法律的目的》也没有最终完成。耶林对占有这个主题是非常感兴趣的,他有两本关于占有的专著,以及一篇关于占有的论文。它们是《论占有保护之根据》、《占有意志——兼批判处于统治地位的法学方法》及《占有》。作为一名教师,耶林虽然没有像当时的其他人那样写作《潘德克顿法教科书》,但编有两本与教学有关的书籍,即《不附判决之民法案例》和《日常生活中的法学》。耶林不喜欢地毯式地一点一点按照教材讲课,而是只讲重点。学生对他的授课方式褒贬不一,一些学生认为这样的授课方式不能让他们学到完整的知识;另一些学生则对他的授课方式给予了高度的评价。比如,Merkel就说过,“我个人认为,耶林的授课远比Vangerow的授课有意思”[3]。除此之外,耶林还有大量的罗马法论文,主要收录于《罗马法论文集》、《法律文集》以及《当代罗马私法及德国私法教义学年鉴》当中。其中包括《论缔约过失》、《罗马私法中的过错要素》、《买卖合同风险理论》以及《我们的任务》等等。
1857年,耶林与格伯尔(Gerber)一起创立了《当代罗马私法及德国私法教义学年鉴》(Jahrbüchern für die Dogmatik des heutigen römischen und deutschen Privatrechts)(后改名为《耶林年鉴》),它立刻成为最为重要的德国法律期刊之一,这一地位很大程度上归功于耶林对它的贡献。该年鉴创立后,耶林的论文主要发表于该年鉴。
耶林的著作主要包括[4]:
(1)Abhandlungen aus dem römischen Rechts, Leipzig 1844《罗马法论文集》
(2)Zivilrechtsfälle ohne Entscheidung, Leipzig 1847《不附判决之民法案例》(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耶林自己研究的案例,第二部分是普赫塔的三十六个案例;1870年第二版时删除了普赫塔的三十六个案例,把《日常生活中的法学》作为附录)
(3)Der Geist des römischen Rechts auf den verschiedenen Stufen seiner Entwickelung, Teil 1-3,Leipzig 1852-1865《罗马法在其不同发展阶段之精神》(简称“《罗马法精神》”,共三卷,其中第二卷分为两个分卷)
(4)Das Schuldmoment im römischen Privatrecht , Giessen 1867《罗马私法中的过错要素》(后收录于1879年出版的《法律文集》)
(5)Ist Die Jurisprudenz Eine Wissenschaft: Jherings Wiener Antrittsvorlesung Vom 16. Oktober 1868,Wallstein 1998《法学是门科学吗?》(1868年10月16日维也纳就职演说)
(6)Uber den Grund des Besitzschutzes , Jena 1869《论占有保护之根据》(原于1868年发表于《当代罗马私法及德国私法教义学年鉴》,题目为“Beiträge zur Lehre vom Besitz”)
(7)Die Jurisprudenz des täglichen Lebens, Jena 1870《日常生活中的法学》(本来作为《不附判决之民法案例》之附录,后单独出版)
(8)Der Kampf ums Recht,Wien 1872《为权利而斗争》(维也纳告别演说)
(9)Der Zweck im Recht,Band 1-2,Leipzig 1877-1883《法律中的目的》(共两卷)
(10)Vermischten Schriften juristischen Inhalts, Leipzig 1879《法律文集》
(11)Gesammelte Aufsätze aus den Jahrbüchern für die Dogmatik des heutigen römischen und deutschen Privatrechts, Band 1-3,Jena 1881-1886《当代罗马私法及德国私法教义学年鉴论文合集》(共三卷)
(12)Das Trinkgeld, Braunschweig 1882《小费》
(13)Scherz und Ernst in der Jurisprudenz:Eine Weihnachtsgabe für das juristische Publikum, Leipzig 1884《法学的戏谑与认真——献给法律读者的一份圣诞礼物》
(14)Uber die Entstehung des Rechtsgefühls, Allgemeninen Juristen Zeitung 1884《论法感的形成》(15)Der Besitzwille; Zugleich eine Kritik der herrschenden juristischen Methode, Jena 1889《占有意志——兼批判处于统治地位之法学方法》
(16)Besitz,Handwörterbuch der Staatswissenschaften 1891《占有》(1893年收于《当代罗马私法及德国私法教义学年鉴》)
(17)Die Vorgeschicht der Indo-Europaeer, Band 1-2,Leipzig 1894《印欧人史前史》(共两卷)(18)Die Entwickelungs geschichte des romischen Rechts, Leipzig 1894《罗马法发展史》(只写了一个开头,共一百多页)
在耶林逝世之后,他的一些信件被整理出版,
主要包括:
(1)Jherings Briefe an Windscheid(1870-1891),Göttingen1997《耶林致温德赛特信(1870-1891)》
(2)Der Briefwechsel Jherings Mit Unger Und Glaser,Ebelsbach 1996《耶林与恩格尔和格拉泽尔的通信》
(3)Rudolph von Jhering in Briefen an seine Freunde, Leipzig 1913《耶林致友人信》
(4)Rudolph von Jhering (1852-1868), Briefe und Erinnerungen, Berlin 1907《耶林:信件与回忆》
(5)Der Briefwechsel Zwischen Jhering Und Gerber,Ebelsbach 1984《耶林和格伯尔的通信》另外,值得注意的两本书是,为纪念耶林逝世100周年而出版的《耶林:贡献与见证》(Rudolf von Jhering: Beiträge und Zeugnisse: Aus Anlass der 100. Wiederkehr seines Todestages am 17.9.1992,Wallstein 1993)以及根据耶林的授课笔记整理而成的《根据普赫塔的潘德克顿教科书所作之授课》(Pandektenvorlesung nach Puchta,Wallstein 2008)。
这个,你要写的是构造方法吧,最好加一个public 声明,构造方法一般是用来对类中的成员变量进行初始化的,还有你说的private String name这是一个私有的成员变量,只能在Animal类中使用,Java基础,你得好好看看,我原来也不懂,不过现在好多了,看过Java这种问题就很少问了。
关于封建主义的土地所有权问题
所有权的涵义 作为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来说,所有权(Eigen-tum或译所有制)涉及到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它虽有其法权的表现,但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法律和宗教一样,没有自己的固定的历史,而经济关系之反映为法律原理,必然是一种头脚倒置的东西。因此,对于所有权(或译所有制),政治经济学所要把握的是在生产关系的总和中的表现形态,而不仅只是法权形式。马克思对此有极明确的表述:
“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版,页一八○)
“政治经济学不是把这种财产关系(Eigentumsverh ltnis或译所有权关系)就其法权表现作为意志关系总和包括起来,而是就其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总和包括起来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第一卷,莫斯科一九五四年中文版,页三六九;马克思恩格斯通信选集,德文第兹一九五三年版,页一八二;重点是原有的。)
这样,在所有权这一范畴的涵义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它的表现形态既然是指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那末它就不是抽象的、永恒不变的观念,而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具有不同历史形态。
马克思明确指出,“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旅娣⒄棺拧保�砜怂级鞲袼谷��谒木恚�嗣癯霭嫔绨妫�骋话恕穑��⒓バδ切┒运�腥ǖ牟煌��沸翁�幕焱�骸翱尚Φ氖谴哟艘徊教�剿�校?font lang=EN-US>Eigentum,或译所有权的一定形式如私有(Privateigentum,或译私有权)(并且还把一个对立的形式即一无所有为前提)。历史倒是指出公有(例如在印度人、斯拉夫人、古代的克勒特人等等中)是原始形式,这种形式在公社所有的形式上还在很长时间内起了显著的作用。”(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六年版,页一五○——一五一;德文第兹一九五八年版,页二四一)同样,我们也应避免这样一种错误,即在论证封建主义所有权时,也一步跑到一定形态如自由的私有权的历史形态中。
土地所有权的历史形态 现在我们再来考察土地所有权(Grundeigentum)这一范畴。一方面,土地所有权和一般的所有权是有区别的,马克思曾指斥蒲鲁东“表面上似乎讲的是一般的所有权,其实他所谈论的不过是土地所有权、地租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版,页一八○)。另一方面,土地所有权是与一定的所有权相适应的,并依所有权的不同历史形态而有相应的土地所有权的历史形态,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土地所有权有各种不同的历史形态”(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八年版,页八○一)。
如所周知,在古典的古代,就已有了私有权或私有制这一形态,日耳曼的封建的所有权或所有制是对古典的古代的否定,而近代资本主义的私有权或私有制又是对中世纪封建所有权或所有制的否定。
严格意义的私有权或私有制这一历史形态乃是古典的古代和近代的形态,而不是封建所有权的形态。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思想体系中不止一次指出:
“无论在古代或现代人民中,真正的私有权(daseigent-lichePrivateigentum或译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Mobi-liareigentum或译运动的所有权)的出现才出现的。”(德文第兹一九五三年版,页六一)
“私有权利(Privatrecht)是和私有财产(privateigentum,或译私有权或私有制)一起同时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Gemein-wesen)形式的解体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在罗马人那里的私有财产和私有权利的发展在工商业方面没有引起进一步的后果,因为他们的生产方式仍原封未动〔恩格斯在边上注道:放高利贷〕。在现代人民那里工业和商业已经摧毁了封建的共同性形式,因此对它们说来,随着私有财产和私有权利的发生,便开始了一个能够进一步发展的新阶段。”(同上,页六二)
与此相适应,自由的土地私有权这一历史形态是古典的古代和近代的土地所有权的形态,而不是封建的土地所有权的形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不止一次地指出:
“这种观念——关于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diejuristische Vorstellung des freien Privatgrundeigentums)——在古代世界,只出现在有机的社会秩序(organischen Gesell-schaftsordnung)解体的时期;在近代世界,只是随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而出现。在亚细亚,那不过间或由欧洲人输入。”(第三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八年版,页八○四;德文第兹一九五七年版,页六六五)
“自耕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形态(diese Form des freien Parzelleneigentums selbstwirtschaftender Bauern),作为支配的通常的形态,一方面在古典的古代的最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近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由封建土地所有制〔权〕解体所引起的各种形态中的一种。”参看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八年版,页一○五三;德文第兹一九五七年版;页八五八)
这里关于土地私有权这一历史形态的表述与德意志思想体系中关于私有权这一历史形态的表述吻合无间,这是铁的公式,不容否认的。封建制社会在事实上也存在有小土地所有制形态,但不是通常的支配的形态,而且也不充分具备着法律观念的性质。因此说,“中世纪社会:细小的个人生产(kleine Einzelproduktion)。生产资料预定为个人使用(einzelgebrauch),因此是简陋的,细小的,效能微小的。生产是为生产者本身或其封建领主直接消费产品而进行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第二卷,莫斯科中文版,页一五三;德文第兹版,页一四二)
封建主义土地所有权的非运动的性质 封建主义土地所有权既不同于古典的古代和近代,则其特征何在?对此,我们须从其非运动性去理解。
马克思极深刻地作了这样的对比:在资产阶级社会,是“运动的所有权”(bewegliche Eigentum),而在封建制社会,则是“非运动的所有权”(unbewegliche Eigentum)①。
关于运动的所有权,马克思写道:
“这运动的所有权是近代底儿子,是嫡出子;运动的所有权怜悯着他的敌人把他看作一个关于他的本质一窍不通的蠢才……。”(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版,页七一;参看马克思、恩格斯经济学短篇论文集,德文第兹一九五五年版,页一一六)
这里,(一)所谓“运动的所有权”,在土地所有权上,是指土地进入交换的、不稳定的商品流通过程,因而成了自由的土地私有权。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说到:“……从这时起,土地所有权就依附于农产品的市场价值。作为地租,土地所有权丧失了不动产(按即土地占有)的性质,变成一种交易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版,页一八五),正是指近代土地私有权的运动性质。(二)所谓“这运动的所有权是近代底儿子,是嫡出子”,在土地所有权上,意味着自由的土地私有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近代的资本主义的产物。这一点是我们前面所已论证的。马克思认为“真正的私有权只是随着动产(Mobiliareigentum,也即运动的所有权)的出现才出现”(见前引),这种“动产”,其涵义和“运动的所有权”(beweg-liche Eigentum)相当;而在中世纪,土地所有权则具有“不动产的性质”,其涵义又与“非运动的所有权”相当,即仅指对土地的特权占有(或译地产Grundbesitz)。
关于“非运动的所有权”。马克思写道,由非运动的所有权到运动的所有权的转变,乃是由封建制社会到资产阶级社会的历史发展的必然性:
“安定的垄断之转变为运动的不安定的垄断即竞争,他人的血汗底不劳而获的享受之转变为他人的血汗底多忙的交易,是必然的。”(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版,页四七)
在这种转变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所有权的相互攻击:运动的所有权把非运动的所有权看作是“蠢才”,“这个蠢才企图把粗暴的不道德的暴力和农奴制放到道德的资本和自由劳动的地位上去”,而代表非运动的所有权的封建的土地所有者,则“使他的所有权底世袭贵族,使封建的追思、怀念、回忆底诗篇,使他的梦幻的本质、他的政治的重要性等等发生作用”,并攻击他的敌人(运动的所有权)是拐骗者(同上,页七一)。
从以上所有权的这两种形态的对比研究中,我们可以明确一个问题:封建制社会的土地所有权的历史特征即在于:它是“非运动的”土地所有权,而不是“运动的”土地所有权或自由的土地私有权。严格意义的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乃是特定的历史阶段的范畴,不能任意用之于封建制社会。这是属于封建主义普遍规律的原理,不论是中国的封建制社会或欧洲的封建制社会,都不能有超乎此一般规律的特例。显然,不应当用“自由的土地私有权”或“自耕农民的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形态”等概念来研究封建主义的经济规律①。
封建主义的土地占
有权与私有财产的实质
中世纪的私有财产 必须指出,以上我们是从严格意义去论证私有权和与之相适应的土地所有权的历史性质,这样的论证丝毫也不妨碍我们同时对私有权作一般的更宽广的理解。
从一般的更宽广的涵义来说,在人类社会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原始社会是公有制,继此而来的阶级社会——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可说是对原始社会的否定,是私有制对公有制的否定,共产主义社会则又是对阶级社会的否定、是更高阶段的公有制对私有制的否定。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一方面(如在资本论和德意志思想体系中所论证的)在严格的意义上把私有权或私有制只看作是古代的与近代的历史范畴,而另一方面(如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反杜林论中所论证的)又以私有制概括迄今存在过的一切阶级社会,其中包括封建制社会。
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写道:“所有文明的各族人民都是从土地的公社所有制开始的。各族人民经过了原始状态的一定阶段之后,土地的公社所有制在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变成为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并且经过了较长或较短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可是当农业由于土地的私有制而达到较高的发展阶段时,私有制又反过来成为生产的桎梏,象目前在小土地占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方面所看到的那样。由此就必然会提出否定现在已经是私有的土地占有制并把它重新变为公有制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并不是指恢复原始的土地的公社所有制,而是指建立远为高级的、发达的公有制形式,它不仅不成为生产的障碍,而且相反地第一次使生产从阻碍它发展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并使生产有可能充分利用近代化学上的发现和力学上的发明。”(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六年版,页一四二)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还详细地谈到了中世纪的私有财产(包括地产):“凡是我们看到长子继承制具有古典形式的地方(在德意志的各邦人民中),整个国家制度都建立在私有财产(Privateigentum)的基础上。在那里,私有财产是一个普遍的范畴,是一种普遍的国家联系。就连普遍的职能也时而成为某一同业公会的私有财产,时而成为某一等级的私有财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版,页三八一;德文第兹一九五八年版,页三一四)
我们决不可以把这里的论证和前面的论证看成是有矛盾的。因为,(一)阶级社会的共同性之一即私有财产,(二)共同性之外有各时代的区别性,马克思常指示我们不要忘记了区别性,(三)在中世纪社会的某些国家也有残存着“古典的形式的地方”,那就必须具体分析,(四)中世纪的私有财产或私有权是一个特殊的形态,连并不属于经济范畴的普遍的职能还可以看作私有权,这一点是特别应该注意的。
土地占有、法律规定与私有财产 首先,我们要论述的是经典著作中的这一原理:占有权取得了法律的规定,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写道:
“私有财产(Privateigentum)的真正基础,即占有(Besitz),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同上,页三八二)①。
在这种合法占有的涵义之下,作为中世纪私有财产,应和古代的以及近代的私有财产区别开来看待。按中世纪的财产形态,如经典著作中常见的“地产”和“土地占有”,本来是一个词,即Grund-besitz。同古代的和近代的有严格的区别,这种土地占有(Grundbe-sitz),是和土地权力结合在一起的,因而它在外观上显出或表现出私有权的样子,而在内容上却是一种霸权式的统治。这一点正是封建的土地占有的特征。
马克思在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这种封建的土地占有的特征作了极其精辟的描述:
“在封建的土地占有(Feudalgrundbesitz)之下已经存在着一种作为对人的外在力量的土地的统治。农奴是土地的附属品(Akzidenz)。土地属于宗子(Majoratsherr),即属于长子。土地是归他继承的。
私有权的统治主要随着土地占有而开始,土地占有是私有权的基础。
然而在封建的土地占有之下,主人至少表现得象地产(Grundbesitz,直译为土地占有)的君主。甚至在占有者(Besitzer)和土地之间,还存在着一种比仅仅货物的财富更深密的关系的外观。块块土地随着它的主人个人化了,它有主人的品级,和主人一起成为男爵的或伯爵的,有着主人的诸特权、主人的审判权、主人的政治关系等等。土地显得象它的主人的非有机的躯体。所以成语有所谓Nulleterresansma tre(没有无主的土地),这句话就表明领主权和土地占有的结合。”(马克思恩格斯经济学短篇论文集,德文第兹一九五五年版,页九一;参看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版,页四六;重点是引者加的。)
此段分三节,前后二节和中间一节是特殊和普遍的关系。我们在这里应该注意“然而在封建的土地占有之下”的论述,那是和一般的合法的占有即私有权不同的。封建的土地占有者,即领主或特权的品级地主,在他的土地上,表现得象君主一样,是作为对人的外在力量的统治者,他的占有权是和他的政治的、社会的权力结合在一起的。因此,普遍的职能也可以作为私有财产来看待。
另一方面,我们决不能因这种私有财产的表现形式,而忽略了所有权(Eigentum)与占有权(Besitz)的区别。
第一,这样的封建的土地占有权之成为封建的土地所有权,是通过法律而授予的,而这种所授予的权力不是财产平权的法律形式,而是一种基于名分和传统的地位的特权形式。在中国历史用语叫做“唯名与器,不可假人”的名器,君主有最高的名与器,同样地主也有其名与器。马克思在描述了封建的土地占有之后,接着就指出:“……封建的土地所有权(feudale Grundeigentum),象君主国授与名义给君主一样,授与名义给他的主人〔指土地占有者,如领主〕。他的家庭底历史,他的门第底历史等等,这一切给他把土地占有权个性化起来,并且把土地占有权正式地弄成他的门第,弄成一个人格”(参看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译本,页四六,重点是引者加的)。因此,土地占有权通过了封建的权力授受,才“正式地”成为特殊的土地权力。
第二,合法的占有与不合法的占有必须严格地区别开来,前者具有封建的“私有财产的性质”,后者则不过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我在别的论文中提到,法律上的占有权或所有权是一回事,实际上的占有又是另一回事,即依据此处所讲的原理而言,提法上并没有矛盾。)二者在封建制社会经常引起统治阶级的内讧。
第三,在一般涵义上,“所有”和“占有”是有联系的,占有是私有财产的基础,是土地所有机的前提,但经典著作对这两个概念的运用总是异常审慎的,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资本论中,马克思往往往“所有”、“占有”、“所有者”、“占有者”等字的下面加重点号,以提示人们应注意其间的区别;在社会民主党在一九○五至一九○七年第一次俄国革命中的土地纲领中,列宁更指出,“不了解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诸概念间的区别”,就会发生误会(参看此书莫斯科一九五○年中文版,页一四四)。特别对于如中国这样封建专制主义的国家,更须对这些概念作审慎的研究。企图否定这些概念的区别,不会在科学分析上带来益处。
第四,在所有和占有相统一的地方,马克思有时用“享有”(Aneignung)一词,如“对自然的享有”(AneignungderNatur)(政治经济学批判,德文第兹一九五八年版,页二四一,参看人民出版社版,页一五○,有人译为“利用”,有人译为“占有”)①。
中世经“私有时产”的实质 我们已经探索了封建的土地占有在法律规定下之“私有财产的性质”,它是在一般意义之下的私有财产。但还须进一步明辨:它是一种什么样的私有财产?问题不在于抽象地论证在封建制度之下私有财产的存在,而在于具体地揭示其实质。
在这里,我们需要对中世纪私有财产的实质作辩证的理解。一方面,从一般的广泛的意义而言,封建私有财产是作为所有权的表现形式来看待的。马克思谈到中世纪的私有财产时,曾用讽刺式的语气描写它的特征,曾把私有财产的涵义扩展到这样的程度,以至精神、法权、人的活动都列入私有财产的对象之内。然而中世纪的私有财产之成为“一个普遍的范畴”,反而是这样的特定的权力所表现的所有权:
“各种类型的商业和工业是各种特殊的同业公会的私有财产。宫廷官职和审判权等等是各个特殊等级的私有财产。各个省是各别的诸侯等等的私有财产。掌管国家大事的权利等是统治者的私有财产。精神是僧侣的私有财产。我履行自己义务的活动是别人的私有财产,同样,我的权利也是特殊的私有财产。主权——这里指民族——是皇帝的私有财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版,页三八一;德文第兹版,页三一四)
但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单看封建的私有财产所表现的外观,既然什么也是私有财产,那就好象没有问题了。其实不然,马克思已经在上文反复地强调这种私有财产的等级的、特权的实质,指出它是“某等级的私有财产”、“各个特殊等级的私有财产”、甚至最后指出“主权是皇帝的私有财产”等等。马克思还这样写道:
“人们常常说,在中世纪,权利、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一种形式都表现为一种特权,一种脱离常规的例外。在这里不能不指出这样一个经验事实,就是这些特权都以私有财产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吻合的一般基础是什么呢?就是:私有财产是特权即例外权的类存在(Gattungdasein)。
凡是在国王(如法国)侵犯私有财产的独立性的地方,国王总是在侵犯个人财产以前先侵犯同业公会的财产。但是,侵犯同业公会的私有财产,同时也就是侵犯作为同业公会、作为社会联系的私有财产。
在封建制度中正好显示出王权就是私有财产的权力,显示出王权中既隐藏着一般权力的秘密,也隐藏着各个国家集团的权力的秘密。”(同上,重点是引者加的。)
从这些经典的论断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中世纪的私有财产或所有权,跟严格意义的近代的私有财产和所有权比较起来,其实质是如何的不同。在近代,是“真正的私有权”、“自由的土地私有权”,这是说,它在法权上有形式的自由和平等,而在中世纪,私有财产就不具有这种“真正的私有权”性质,而实质上是特权、例外权的同义语,不过从经验的事实看来,以私有财产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已。科学的分析不能满足于经验的事实,所谓私有财产的封建形式——“特权、例外权的类存在”①即是特权、例外权的品级存在。中世纪经院哲学把自然分别成若干“类”,这便是形而上学的幻想的虚构,把居民分别成若干“品类”,这便是所谓“法律虚构”的人格划分(顺便提一下,冯友兰先生的四种境界说,即是这个古老的传统)。例外权表现得最明显的是所谓宗法的长子继承制、封建国家的职官制,以至最高的君权或国家主权,即上引文说的王权所隐藏着的权力,或作为皇帝的私有权的所谓主权。因此,马克思又这样写道:
“在长子继承制中,私有财产是对国家官职的关系这一事实竟使国家的存在成了直接的私有财产即地产(Grundbesitz,即土地占有)的属性、偶性。这样一来,国家就在自己的顶峰上表现为私有财产,其实在这里本来应当是私有财产成为国家财产。”(同上,页三八三;德文第兹版,页三一六)
可见在封建制社会的“私有财产”本来应该是“国家财产”,在有些国家如封建专制主义表现得突出,而在有些国家表现得隐藏罢了。研究封建主义,能够离开王权的隐藏的权力形式和王权的公开的权力形式么?为什么要把封建的主权作为所有权来规定的形式否定了呢?
这里已涉及封建主义在土地权力上的法律虚构与品级结构问题,这些问题将在下面作进一步的探讨。
土地买卖的现象在中世纪怎样理解 把握了这些总的原理,我们再探索中世纪土地买卖的历史意义。
在封建制社会,有土地买卖,在资产阶级社会,也有土地买卖。其买卖的形式都体现着法权的形式。前者以形式的不平等(超经济的)为依据;后者以形式的平等(商品形态)为依据。然而在二者,法权形式都是骗局。结果是:土地在买卖的名义之下为支配阶级所垄断。在封建制社会是“安定的垄断”,在资产阶级社会是“不安定的垄断”。所谓“安定的垄断”,即是如马克思所说的缺乏“自由的私有权”的表现,同时又是土地所有权依于军事的以及行政的特权的表现。
因此,在封建制社会,土地也曾通过买卖或让渡的形式。然而自耕农民的小土地买卖或他的份地的出卖,正是大土地垄断的温床。最使人困惑不解的是:封建国家的法令还时常反对这种土地所有权的某些“运动的”倾向,责骂“民得买卖”是一种反常现象,好象造成土地兼并的原因不是由于封建“特权、例外权的类存在”,而是由于土地买卖。
但问题是可以理解的。在“安定的垄断”之下,是被法律所限制的土地买卖,这就有别于“不安定的垄断”之下的商品式的土地买卖。
在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写道:
“浪漫派关于这种情形流着伤感的眼泪,我们不去参预。浪漫派经常把潜存在土地之诡诈买卖(Verschacherung derErde)中的可耻情形,和包含在土地私有权之诡诈买卖(Ver-schacherung des Privateigentums an der Erde)中的完全合理的、在私有制里面必然的并且被期望着的后果,混淆起来。首先封建土地所有权在本质上已经是由诡诈买卖得来的土地(die verschacherte Erde),这种土地是对人异化了的(dem Menschen entfremdete指例行逆施了的)、并且是以少数大主人公的姿态站在人的对面的土地。”(马克思、恩格斯经济学短篇论文集,德文第兹一九五五年版,页九一;参看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版,页四五——四六)①。
这里,马克思指的是:“在衰落的中世纪和兴旺的资本主义生产时期,产业资本家的富的急速增加,都有一部分要由他们直接诈欺地主的事情来说明”(剩余价值学说史,第一卷,三联书店版,页三五三),在这种土地的诡诈买卖和土地私有权的诡诈买卖中,则包含着必然的、合理的后果,即土地所有权转化为商品、旧贵族的复灭、货币量族底最后完成。马克思讥笑浪漫派的西斯蒙第只看见土地之诡诈买卖的可耻情形而伤感主义地批评资本主义(参看列宁评经济浪漫主义,中译本,页七六——七七),并把这种可耻情形和其合理后果混淆起来。在这里同时指出了,在中世纪,土地已经在本质上是由诡诈买卖,即巧取豪夺得来的土地,而不是商品交易的土地。
这一论断向我们所提示的是:(一)在衰落的中世纪,土地的买卖是诡诈性的,而中世纪的土地买卖更在本质上早已就是诡诈的,它决不能和资本主义土地买卖的商品形式相类比。(二)在衰落的中世纪,土地买卖的诡诈性是暴露到表面上来了,但它却由土地私有权的诡诈交易而导致出了所谓合理的后果;至于中世纪,土地买卖的诡诈性是“本质”的,它虽然隐藏在道德的、荣誉的外观之中,但如俄译本所正确意译的,封建土地所有权已经是“对土地进行卑劣阴谋之结果”。
即使是这样,中世纪的土地买卖还是在不同程度上和各种形式上受到法律的限制。土地和特权联结在一起,领地被禁止出卖,因此,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资产阶级废除了长子继承权或不许出卖领地的禁令,取消了贵族的一切特权,这样便消灭了特权贵族、土地贵族的权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版,页三六二)。和欧洲的情况不同,买卖的诡诈性,在封建社会还可以看出另一种迷人的情况。例如在中国宋代,一方面国家的土地可以出卖;另一方面,则通过职役的收夺,实际上又把土地权力收回到国家手中。“普遍的职能”也可以出卖。国家主权者通过出卖“官告”让渡了一种“官户”的特权,或通过出卖“度牒”让渡出另一种属于假相的僧道的特权,因而把全国性的徭役转嫁于表面上已经取得了土地权利的占有者。这样的土地买卖表明,如果没有同时以高价取得“官户”特权的地位,实质上没有土地的权力。我们不能从表面上的现象,就渲染宋代已经在人民中间确立了所谓土地私有权。
论封建主义在土
地权力上的品级结构
封建主义和国家法律规定的等级制 研究封建主义的历史规律,在政治经济学、历史科学中,存在着便利的条件,也存在着比较困难的条件。
马克思说:“古代社会的生产有机体,比资产阶级的生产有机体,是更简单得多,更容易理解得多”(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八年版,页六三),但同时也指出,奴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