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治的经典事例有:
1、郑宜栋
其主要事迹是1942年因家庭遭遇飞来横祸而债台高筑。半个多世纪以来,老人节衣缩食,67年里三度为父还债。世界上最贵重的不是黄金,而是诚信。67年的时间偿还了父亲的债务,他用一生遵行了公序良俗。诚信,是构建法治中国的精神基石。
2、张宝艳
张宝艳、吉林通化人。“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办人,2009年 cctv年度法治人物。曾自费开办公益网站“宝贝回家寻子网”并建立“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目前成员2万余人,找回走失孩子160多个,2003年两会期间,协会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修改相关法律的建议,体现了现代公民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目前张宝艳在家专职从事“宝贝回家”公益工作。
3、狄仁杰
狄仁杰是唐朝有名的大臣,仕宦历经高宗、武后两朝。他任大理丞时,一年之中断滞狱一万七千人,时称平恕。有一次,武卫大将权善才误砍昭陵柏树,狄仁杰奏罪当免职。唐有宗勃然作色,下令立诛权善才。狄仁杰又奏权罪不当死,高宗说:“善才陷我不孝,必须杀掉他才解我心头之恨。”左右的人听到这里,都朝狄仁杰使眼色,叫他离开殿廷,狄仁杰却不慌不忙地说:“臣闻逆龙鳞,忤人主,自古以为雄,臣遇以为不然。居桀、纣时则难,尧、舜时则易。臣今幸逢尧、舜,不惧比干之诛。陛下作法,悬之象魏,徒流死罪,俱有等差。岂有犯非极刑,即令赐死?法既无常,则百姓何所措其手足!陛下必欲变法,请从今日为始”。一番说既婉转得体,又顾全了高宗的面子,其态度才缓和下来,善才幸免一死。
4、张齐贤
张齐贤是宋初名臣,擅长决狱。真宗时,戚里有分财不均者,更相诉讼。又曾入宫自理真宗前,真宗躬听狱讼,也不能决。张齐贤听说后,说:“是非台府所能决,臣请治之。”张齐贤坐相府,召讼者问曰:“你非以彼分财多,你所分少乎?“皆曰:然。他即把他们的诉讼请求记下,命手下人将他们带回家,两家交换住处,财产不动,甲家住进乙舍,乙家住进甲舍,甲家的财产归乙,乙家财产归甲。两家无词,就此息讼。真宗大悦,说:“朕固知非君莫能定者”。
5、陈毅
1949年5月24日夜里,上海街头响起半夜激战的枪声。第二天,天蒙蒙亮,市民们小心地打开一点门,从门缝里望出去,只见马路两侧,整齐地躺满了抱着枪,合衣而睡的解放军战士,市民们感到奇怪,“这些军队怎么和以前不一样的呢?”不一会,市民们开始走出家门。他们看到战士已经起来了,有的在洗漱,有的在吃饭,吃的是馒头、咸菜。于是,不少市民拿出热水瓶,给战士们倒开水。战士们笑嘻嘻地摇着头,谢绝了。天大亮了,“解放军露宿街头”,“解放军秋毫无犯”的消息,迅速传遍了整个上海,市民蜂拥上街头,欢迎人民子弟兵,庆祝上海获得新生。原来上海大战役打响前,陈毅就让秘书长起草了《入城守则》,为接管上海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法治实例。
1、商鞅变法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一次较为彻底的封建化变法改革运动,顺应了封建历史发展的潮流,推动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型,符合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大大推动了社会进步和历史的发展。通过改革,秦国废除了旧的制度,创立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制度。
改革推动了秦国社会的进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壮大了国力,实现了富国强兵。为以后秦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对中国历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申不害提出,韩非加以发展的“术治”
术治的中心思想是“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韩非子·定法》)。他们认为“法”是公开的,“术”则是藏在君主心中、暗自运用的,君主掌握这种统治术,就可使“群臣守职,百官有常”,巩固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这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3、道家思想的“无为而治”
无为而治是道家的治国策略,所以治国是无为而治的第一应用。为了贯彻无为而治的方针 ,各级政府官员既要抛弃各种政绩主义和形式主义,也要抛弃“为人民谋幸福“、“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等仁政理念。
宽刑简政、轻徭薄赋、与民休戚,尽量靠万民的自为无为无不为,靠万民的自治无治无不治,自己做好必要的服务工作即可;同时有所为有所不为,充分信任和依靠下属,让下属去完成各项工作,自已主要做好识人用人的工作。
扩展资料:
早在公元前七世纪左右,管仲为齐国相,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他说:“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字里行间充满了对法治的信心。他凭借“以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使齐国大治,“九合诸侯一匡天下”。
管仲不仅强调“以法治国”,同时也注意建设道德体系,使法治与道德教化相结合。他以“礼义廉耻”为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体系,并且上升到关系国家存亡的地位,他说:“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
从管仲起,到韩非综合法家思想提出“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历时已数百年。在这期间,法家的思想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成为先秦最具代表性的法理学。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商鞅变法
百度百科-无为而治
百度百科-术治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
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
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扩展资料:
法治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层面的含义,它是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
亚里士多德就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还是指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一种社会理想,指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商鞅变法
我想不出应该用什么语言去评点他。有人说他冷酷,我却不以为然我对他的,唯有深深的敬佩和尊重, 人做到那一步是需要勇气的,商君并非常人,不会不晓得变法后自己无可预知的命运。
在浩瀚的历史中,躲在角落里对着英雄们喋喋不休的人毕竟占了大多数,那黑衣海洋中的一抹白色,带给了西北大邦永恒的光芒。 生逢乱世,世人之间,仅存杀与被杀。法家治世,亘古至今。乱世当以法家治国,治世当以儒家治国。如今太平之世,当有法家儒家并存。
商鞅,他完成了对华夏民族走向未来的规划,郡县统一,唯才是举,废除井田,开创阡陌,摧毁隶农贵族制。他明白那个时代的走向,他知道自己和吴起、申不害的努力代表着帝国时代的黎明,他要完成这一切,在剧烈变革的华夏大陆上,商鞅拒绝作一个看客,他选择将自己和变法紧紧捆绑在一起。
初来秦国,他本有请人举荐之能,却毅然挥袖离去,独自一人,遍访老秦河山,待回来之时,他人变得黑瘦,形如乞丐。如此心高之人能做出此等举动,秦国的老士族做不出来,天下名士更做不出来。商君此举令人折服。
初次颁布法令,秦国族人私斗,老秦人七百余人伏法,他独自承担了全部的指责与骂名。他心中明白,变法,不能有一丝徇情枉法,否则天下百姓,难以服从。他与秦公辩三日三夜,终于说服秦公,放手一搏。刀斧齐落,血染大地,法神未折其角,卫鞅执法大公! 我们对历史人物,总是停留在道义的指责中,我们只是记住了曹操的凶残和诸葛亮的忠义,我们只是记住了商鞅的无情和嬴政的冷酷,但是这些人真正做了什么,却不被人所关心。此举令我不解。
大义为何?何为忠义?诠释一个人的信,诠释一个国家的信,利于民,利于社稷,便是义。自古以来,改朝换代,当属家常之事,卫鞅虽是卫国之人,却心怀天下,卫国岂是施展才华之地?秦国若要卫鞅变法,便应守法,法无私情,商君行法,无情又有何错? , 商鞅来到这个本来贫穷得即将被诸侯国分吞的国家,只想让更多的秦国人过得更好,他给这个国家带来了富裕和强大。他得罪所有别人不敢得罪的人。包括他曾经的盟友,上将军公子虔;包括未来的国君,嬴驷,这个心气高傲的太子;包括老士族之首,太师甘龙。他并不是不知道自己的结局,而是明白新法的成败也就决定着自己的成败。他不在乎历史说他是一个酷吏,他在乎历史记载了自己努力的结果。
以下为法制的事例:
案例一: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案例三:。
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三位同学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学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另两名同学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名同学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四:。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